让三星赔了8000万元,华为赢了几分?

2017-04-07来源: 反做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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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泉州网 虎嗅网

  泉州网4月6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东亚 文/图)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记者了解到,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被控侵权的几款三星产品

  华为 发现专利权被侵犯,状告五公司

  数据显示,在手机市场上,华为、苹果、三星呈三足鼎立之势。这回,华为公司起诉的对象还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福建省某电讯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及泉州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华为公司称,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据悉,华为公司为世界通讯设备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三星投资公司亦是世界通讯设备巨头。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该公司的代理人在电器公司购买了惠州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G9300(盖乐世S7)、型号为SM—G9350(盖乐世S7edge)等3款产品。此外,还在电讯公司购买了天津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J5008(盖乐世J5)的三星产品。同时,华为公司的代理人发现三星投资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包括SM—G9300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购买链接和渠道。

  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该公司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华为公司认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为此,华为公司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连带赔偿8000万元,此外还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连带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这起案件的证据材料装满了几大纸皮箱,垒起来有数米高。

  三星 不存在侵权,索赔8000万元无依据

  据悉,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非常重视,均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惠州三星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侵权后果。

  一审 三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超过3000万台

  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有,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些成了庭审的焦点。

  “双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没侵权。”经办的张法官介绍,这些证据材料若垒起来,有数米高。因为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光开庭的天数合计就有10多天,“这是我作为法官10多年来开庭天数最多的一个案件”。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经过详细的庭审,近日,该案有了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但它们均延迟或者拒绝提供,因此得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据此,近日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华为赢了几分?

  如果把华为和三星比作是两个高三的学生,那么华为也只是在模拟考试中赢了三星。先从赔偿金额开始说起,华为要求的赔偿金额只是变相地让三星缴纳了专利授权费用,并非是直接给三星致命一击。8000万人民币对于泉州中院来说肯定是笔巨额赔偿金,但是考量华为和三星(中国)的体量,显然有些微不足道。

在华为眼中,这场诉讼的胜负更像是一个铺垫。2016年5月25日,华为宣布要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这才是这两位学生的高考。

其次是我认为华为的胜负可能更多的是来自于“民意”。华为正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尤其是该企业在通信领域以及终端设备的地位。一种互联网呼声表示,华为在现阶段像是中国在世界科技领域的代表。但是这对于华为来说并不是好事,爬得越高摔得越狠便是这个道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华为无论技术还是销售体系的发展速度远不如这些呼声的成长速度。这也正是“不要捧杀华为”的根本原因所在。举个例子,2017年4月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周三裁定,华为在其4G手机中使用了Unwired的专利技术,必须向Unwired支付授权费。如果华为没有支付这笔费用,法院保留禁售华为手机的权利。

这些专利对于执行现有通信标准来说是必要专利,而欧洲裁决的态度则不会倾向于华为对欧洲手机市场的贡献,反倒是更倾向于遵规守矩,合乎标准。其实华为在欧洲不是第一次侵权了,这点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因为他们正位于最崇高的互联网地位,没人愿意去唱反罢了。

最后则是专利本身,这是一项关于交互界面的专利。从产品的角度来说,这种优化是不存在量化手段的,那么法院的审理标准就自然而然变得贴合中国人的使用场景。受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影响,三星在国行产品和海外产品之间的差异化非常大,几乎可以被当成完全独立的两种产品来判断。在市场方面,中国市场也并没有被三星特别的重视,更多呈现给消费者的,是一种完全撒手交给中国部门的姿态。所以华为就算获得了赔偿,也并不意味着他们战胜了三星,只是拿到了应有的专利授权费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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